一、山东农民征地补偿标准均价是多少?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农村征地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不完善。
一是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单独的土地征收法或土地征收条例,相关征收制度只散见在少数的法律法规中。这些规定不仅薄弱,而且相互之间存在不相衔接的问题。《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征收程序虽然做出了的规定,但这些程序的规定仍然不够详尽,过多的强调政府的权力,而没有强调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二是由于这些规定缺乏一定的操作性,导致不同级别的政府部门一方面无法操作,不得不自制一些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等,不仅容易导致政府滥用征收权力,让老百姓的权益受到侵害,征地一方于被征地一方的地位更显得不平衡。
(二)执法和监督不到位。征收程序不规范的很多原因就是因为执法和监督不到位。作为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有严格依照法律、法律执行征收政策,没有依法行政,法律意识淡薄。在征地工作中,征收政策、征地补偿款流转不向群众公开,管理混乱;土地部门对既定事实以罚代管,使得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征用环节逃避监督。对征收工作中操作不当的行为没有立即进行整改和纠正,监督部门监督不到位,滋生各种腐败行为。
被征收土地在征收之前因多次流转,使用权发生多次更迭,使用权人不明。土地流转后,没有及时到村委会办理备案登记或者到土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对于林权证的颁发,土地管理部门不认真审核,照葫芦画瓢,导致很多林权证权属不清。
(四)村民自治权未得到真正保护和正确行使。
根据法律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召开村民会议的前提下对补偿款的分配提出实施方案,最终由村集体组织成员决定如何分配。现实生活中,补偿款的分配管理出现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因为行政权力干预村民自治权及集体经济组织未依法正确行使村民自治权,若村民自治权得不到实现,村民个人的权利便无从谈起。
在山东省范围内的农村少说也有成百上千个,那总不能说只要农村是归山东省统一管辖的,征地补偿标准就得是一个价格。所以说,了解农村的征地补偿标准不能笼统的看哪一个省份,关键要看所属乡镇,然后乡镇也要和村委会共同协商来确定补偿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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