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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银2020铁路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西银2020铁路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仅做参考)

温室和大棚为一类菜地,按下列标准补偿:

(一)常年生产蔬菜的温室菜地,每平方米15-18元;

(二)季节性生产蔬菜的温室菜地,每平方米5-15元;

(三)大棚生产蔬菜的菜地,每平方米5-12元。

裸地生产蔬菜的青苗补偿,按下列三种地类标准补偿:

一类菜地,每平方米4-7元;

二类菜地,每平方米4-6元;

三类菜地,每平方米4-5元。

专业种植果树或其他经济作物的土地,以《吉林省占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的规定和专家的论证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第十九条被征用土地上的果树苗木植株稠密的,由评审专家按果树达到结果龄所应保持的株距进行确认,并按评审专家确认的植株数予以补偿。果树苗木植株密度未超出结果龄所应保持的合理密度的,按实际植株数予以补偿。

第二十条被征用的农村集体土地上的钢砼式温室,按下列标准补偿;但是,无批准手续的不予补偿:

(一)砖瓦结构,生产设施齐全配套的(包括有灌溉设备、锅炉暖气、水井、棉被等),每平方米35元;

(二)砖瓦结构,生产设施齐全的(包括有灌溉设备、火墙、火炉取暖、水井、棉被等),每平方米25元;

(三)砖瓦结构,生产设施不齐全,无取暖设备和防冻设施的,每平方米20元。

第二十一条被征用的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木制式温室,按下列标准补偿;但是,无批准手续的不予补偿:

(一)木制骨架,生产设施齐全配套的(包括有灌溉设备、锅炉暖气、水井、棉被等),每平方米25元;

(二)木制骨架,生产设施齐全的(包括有灌溉设施、火墙、火炉取暖、水井、棉被等),每平方米18元;

(三)木制骨架,生产设施不齐全,无取暖设施及灌溉设施的,每平方米14元。

第二十二条被征用的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大棚,按下列标准补偿:

(一)钢砼式大棚,每平方米12-16元;

(二)钢木式大棚,每平方米10-14元;

(三)纯木式大棚,每平方米8-10元。

第二十三条农民每户只限一处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的作业用房;作业用房超面积或面积不足的,均按20平方米计算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但是,无批准手续的不予补偿:

(一)砖砼式作业用房,每处4000-6000元;

(二)砖木式作业用房,每处2000-4000元;

(三)土木式作业用房,每处1000-2000元。

第二十四条征用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按照《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人口安置

第二十五条被征用的农村集体土地,其人口安置应当以村为单位按人均占有耕地面积计算,实行统一安置

第二十六条对被征用土地的农村人口,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予以安置

(一)调地安置: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有多余土地的,应当通过召开村委会的形式研究同意后,划出多余的土地用于安置被征用土地的使用人,按被安置的人口数计算,将安置补助费划归村委会所有;

(二)城镇就业安置:城镇单位安置被征土地使用人就业的,按被安置的人口数计算,将安置补助费划归安置单位所有;

(三)社保安置:被征地的农民在自愿的前提下,安置补助费可存入社保部门,建立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险个人帐户,购买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等;

(四)村办企业安置:鼓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创办企业,安置补助费可以入股的形式投入企业,安置征地的农业人口就业;

(五)货币安置征地单位可以对被征地的农民实行货币安置,其安置标准为:18周岁至60周岁的,每人10000-15000元;18周岁以下和60周岁以上的,每人10000元。

本条前款所列的安置方式,均为一次性安置

第二十七条安置补助费的支付和使用情况,应当接受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实行城镇就业安置、社保安置、货币安置的农业人口,可以办理有关农转非手续。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或者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并处以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征地公告期满,被征地人不按期交出土地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阻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究责任。

随着近几年国家的发展,用地也越来越多,所以各个地区在征地征地补偿费用不但是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还根据地的类型进行补偿。不同的地补偿标准也是不一样的,补偿费用一定不可以低于没有征地之前人民的生活水平,如果有低于,那么当地的政府需要进行上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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