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棚房违建拆除,是不是可以获得合理补偿?
大棚房违建拆除,是不可以获得合理补偿的。因为大棚房在最初的时候是指建大棚,用于搞农业生产的。不过后来慢慢演变到人们打着“大棚房”的旗号,在耕地上乱建农房经营会所,有的人甚至建厂房,搞生产经营,这些改变土地原有使用用途的建筑被统称为“大棚房”。而法律规定只要是违法建筑一般都是没有办法得到补偿的。
再说,国家规定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明知是违章建筑,哪里还能有补偿,还是自己拆除的好,免得政府组织拆除,那就得不偿失了,还得付工时费,结果还是拆,如果暴力拒拆,那是加重了违法。
对于违建的“大棚房”在拆除上是谁违建谁拆除,换而言之,责令整改的时候,拆除费用也需要违建人自己付费。拆迁费用虽然不多,但是看着自己建造起来的房屋被拆迁还需要自己再付费是否很憋屈?我想这也是政府对那些违法行为的变相惩罚吧。
在我国的大棚房整治中,许多地方都是进行强拆,包括对超过标准的大棚看护房。但是对于真正的农业大棚,国家不会进行强拆。如果因为国家征用土地而不得不拆除农业大棚,肯定要进行相应的补偿,包括地上附着物补偿,青苗补偿及农民的安置补偿。但大棚房显然不在此之列。
二、相关法律规定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
(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侵占、挪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