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东省20年水田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承包期内,发包方只有三种情况可以收回承包地,一是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家业户口,包方是不能任何其他理由收。二是承包方全家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村落户,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三是承包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承包经营家庭消亡。非此情况发生,发包方是不可以以其他理由收回承包地的。发生以上几种情况,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这时发包方收回承包土地是发包方的权利,同时,承包方应主动交回承包土地,是承包方的义务,承包方应在户口迁移之日起一年内将其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至此,原承包人的承包经营权消亡。
在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或者因国家征收、征用而失去或部分失去承包土地,又放弃安置补偿费,要求继续承包耕地和草地,需要调整土地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此程序的,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此种情况,原承包人的承包经营权会发生变更。其中承包合同如果约定了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法律对发包方收回承包地的规定非常严格,除了上述几种情况,发包人在承包期内是不得收回承包地的,即使承包人在承包期内发生弃耕、撂荒的情况,发包人也不得以此为由收回承包地,承包人依然享有承包经营权。当然承包方将承包地弃耕、撂荒二年以上,发包方告知承包方后,可以组织代耕,代耕期为三年,在代耕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方的承包经营权。
水田是农村人获得经济的主要来源,故而若是政府机关,或者是其他的企业单位,想要获得该土地的使用权的,就必须要按照规定,支付给该主体一定数额的补偿金,并且在落实征地工作之前,必须要先制定补偿标准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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