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议拆迁是否合法?
协议拆迁是不合法的。征收土地是国家行为,由政府主导并负责,不管是在城市还是农村都是一样。因此说征收房屋或者土地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的一项行为,不能有协议拆还是不拆的空间,也不能出现“钉子户”这种不负责任的处置。
在此前曾多次提及,“净地”才能出让,“毛地”不能出让也不能搞建设。在任何一种名义的征收项目中,协议拆迁都是没有合法存在的空间的。征收方必须严格依据《土地管理法》或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去实施征收与补偿工作,与被征收人所签协议主要是解决“补偿安置”问题的,而不能用来在拆与不拆上讨价还价。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房屋拆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是无论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实力、政治地位如何,不允许任何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二是体现房屋拆迁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即一方从对方获得某项权利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凡显失公正的协议是可撤销的。
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的政府或是开发企业在征收项目中的操作存在程序上的错误,好多是在法定程序未落实的情形下,依靠着多样的与被征收人签订的所谓协议作为强行拆除他人房屋、强占土地的借口,这种做法是完全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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