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拆迁合同纠纷管辖谁管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应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十一条也规定了,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其他行政协议。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属于行政协议,纠纷属于行政纠纷,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的协议。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二、房屋拆迁纠纷解决的方式
房屋拆迁纠纷发生时,可以根据解决的方式来确定找谁来处理:
1、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可以找行政主体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但有的只能是找上一级的主管部门进行复议;
2、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寻求司法帮助;
3、征地补偿协调与裁决。是指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4、征地纠纷听证制度。是指在土地征收纠纷中拟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主管部门组织听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那就是如果是房屋的拆迁合同纠纷的话,那么就必须由房屋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来负责管辖。因为我国法律已经规定了,如果当事人是因为不动产的这种很寻常的民事纠纷于是提起民事诉讼的话,那么就一定是不动产的所在地,也就是不动产所在的地方,这个地方的法院来管辖的,这是毫无疑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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