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背后的残酷真相
根据全国妇联对全国30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202个县1212个村的抽样调查的结果显示,在没有土地的群体中,妇女占70%,其中有26.3%的妇女从来没有分到过土地,有43.8%的妇女因结婚而失去土地,有0.7%的妇女在离婚后失去了土地。
二、依法维权的途径有哪些?
从以上数据中我们不难发现,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的问题已经十分严重,而多数农村妇女由于在生活上有太多要依附于家庭也不得不对此持“默认”态度,这更加让妇女土地权益保障陷入泥潭。那么我国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就无法维护了吗?
当然有,那就是走法律途径依法获得并维护本就属于自身的土地权益。
针对一些地方在土地承包、土地确权中不同程度地存在歧视妇女、侵害妇女权益的问题,我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30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条、30条、54条第7款都有做出明确的规范。
(1)承包地在娘家,嫁出地村组应依法对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2)承包地在婆家,嫁入地村组应依法对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3)婆家、娘家均有地,虽然情况十分少见,但不排除有这种情况,则可根据出嫁女的实际情况及选择意愿,选择登记在其中一方且只能登记一方。另外一方的土地由村集体收回。
(4)婆家、娘家均无地,没有土地不存在确权,除非能在户口所在地申请得到土地,但是这个涉及到土地承包的调整,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集体机动地等可分配土地,且农民群众有强烈要求的,应依法由村民会议议决同意分配承包地后,才能依法进行确权登记颁证。但现实是一般很难获得2/3以上村民的同意。
(1)未分户的离婚或丧偶妇女,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村集体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丧偶的应依法进行确权,离婚的对其承包地应按照离婚时法院判决书或协议书确定的承包地,依法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2)离婚已分户的,应由离婚双方当事人提供法院判决书或协议书及离婚证,按照双方当事人提出的分户申请和承包地分割方案,分别签订承包合同后,再予以确权登记颁证。
(1)有承包地的,依法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2)没有承包地的,参考上述“出嫁女婆家娘家均无地”的情况。
如果在有承包地情况下村里不给确权,可以这样做:
1.向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处理。
2.如果对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或复议机关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复议决定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或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如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拒不执行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理决定,农村妇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总的来说,国家还是应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的普法和管理,杜绝由所谓由“多数人的意志”制定出的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村规民约”,以及相关法院和政府在处理这类纠纷上存在的“踢皮球”或“人为选择性忽视”问题,实现《农村土地承包法》所说的真正“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