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需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在我区,划拨性土地转让需经市人民政府以及该用户所辖的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能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可见,该用户因为没有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所以无法办理。
一、什么是划拨性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二、转让、买卖此类土地有何限制?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性土地是国家的,国家拥有此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居民购买的房屋拥有房屋的所有权,但没有单独的土地产权使用证,居民无权处置国有土地使用权,此类土地的房产过户必须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通过咨询拉萨市房产管理局,了解到划拨性土地的房产不能上市交易。因此房产过户一定要向当地房产管理局咨询清楚自己的房子是什么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