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征知情权
根据《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的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据此,农民享有知情权,知情权是农民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如若相关部门没有公开,被征地农民可以申请要求公开。
二、确认调查结果权
《指导意见》规定:“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据此,广大农民朋友有权确认被征收土地的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关于征收所涉土地的所有情况农民均有权核对调查结果是否准确。在此,小编提醒您在确认调查结果时要事实求是,尤其注意当对方的调查结果远远超出自己土地的实际情况时,比如记录面积大于实际面积,被征地农民要特别留心并说明情况,以免埋下祸根。
三、申请预征听证权
根据《指导意见》,在依法报批征地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因此,如果当事人对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偿标准以及安置途径不服时,可以申请听证,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组织听证。相关听证程序申请听证的,参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推荐阅读:农村征地补偿纠纷该怎么正确处理
四、批复结果知情权
根据《指导意见》,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部门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在被征地所在的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据此,该信息是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目的在于保护土地,如果实践中,有农民朋友被告知要申请才能获取,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五、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知情权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被征地的农民通过该公告了解即将可能落实的方案,这有利于被征地农民提前准备应对措施以防补偿方案不合理,因为实事求是的讲,农民朋友面对势在必行的征地,只能响应国家号召,争取合理合法的补偿才是明智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