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对外经济活动也是不断壮大。国际仲裁机构这个名词听到的次数也越来越多。那么在众多的国际仲裁机构中我们又该如何选择呢?当然在做选择之前我们要了解国际上有哪些仲裁机构,并且他们在仲裁中充当着什么的角色,发挥着什么样的作用
在选择国际仲裁机构时,中国企业对CIETAC和北京仲裁委员等国内仲裁机构有着天然的偏好,原因包括对本土仲裁机构的信任、有较多熟知的仲裁员、程序快捷性、较为经济的仲裁费、在国内执行的便利性等等。
根据进一步的数据统计,除CIETAC外,近年来中国企业经常选择的国际仲裁机构还包括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
在一方当事人是中国企业而另一方当事人是境外企业的交易中,境外企业往往出于对中国本土仲裁机构的不了解或缺乏信任,而要求选择境外仲裁机构。但是,对于中国企业而言,远赴大洋彼岸解决争议也同样难以接受。在这种情况下,有相对多的中外企业选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近年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由于其地理位置的优势和国际化的视野也日益受到中外企业的青睐。
如何“量体裁衣”选择国际仲裁机构?
有时候,中国企业在选择国际仲裁机构时有一些误区,认为选择了伦敦国际仲裁院等境外仲裁机构是不是就一定要讲英文,因为担心语言上的障碍而拒绝选择国际仲裁机构。
实际上,仲裁语言与仲裁机构完全是两个概念,当事人完全有权选择境外仲裁机构,同时约定仲裁语言为中文。中国企业不必将“仲裁语言”视作选择国际仲裁机构的阻碍。
例如,我们最近就处理了一个国际仲裁案件,中外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将争议提交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适用法为中国法,仲裁语言为中文。在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进行的仲裁程序全程使用中文,语言并没有给中方当事人造成任何障碍。又如,我们代理了多起在CIETAC的仲裁案件,双方当事人约定仲裁语言为英文,则仲裁程序均用英文进行。
那么,中国企业在选择仲裁机构时,应该考虑什么因素呢?
1. 适用法律
通常来说,当事方选择适用法律后会倾向于选择适用法律所在地的仲裁机构,例如,如果适用新加坡法律,那么当事方会倾向于选择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因为该机构的仲裁员名单中熟悉当地法律的仲裁员会多一些,更易于当事方选择仲裁员。此外,如果当事方选择在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这些仲裁员也不用安排出差,便于庭审的安排,也便于节省仲裁费用。
2. 仲裁机构的地理位置
实践中,当事人大多倾向于选择合同履行地的当地仲裁机构,尤其在工程建设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合同中更为明显。例如,如果某中国企业与某美国企业签订的合同在中国履行,则双方很可能选择CIETAC或北京仲裁委员会等中国境内的仲裁机构。
因为,选择合同履行地的仲裁机构,便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高效解决,当事人可以尽快将争议诉诸仲裁,而不必远赴重洋解决争议。更重要的是,易于进行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如果申请当地仲裁机构采取证据保全等临时措施,则仲裁庭的决定更易于在当地法院得到执行。
3. 仲裁规则
世界主要仲裁机构的规则在内容和体系上都具有一定相似性,但是,也存在着差别,这些差别在具体案件中可能十分重要。
例如,ICC仲裁规则第23条规定,仲裁庭应当根据书面材料或会同当事人,拟定审理范围书(Terms of Reference)界定其审理范围,这对于审理复杂的案件十分有效。
又如,在当事人没有约定仲裁庭人数时,CIETAC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庭由3人组成,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则规定由1人组成,国际商会仲裁院、伦敦国际仲裁院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则规定由机构视情况决定仲裁庭由1人或3人组成。大多数情况下,仲裁庭的人数将直接影响当事双方支付的仲裁费用,更重要的是,仲裁庭人数对仲裁程序和实体审理有重要的影响。
此外,各仲裁机构对其仲裁程序的时间限制、对仲裁裁决的监督以及保密性等都有不同的规定。
4. 仲裁机构的文化
不同地方的仲裁机构文化有所差别,例如,国际商会仲裁院偏向于更多地参与仲裁程序,对仲裁进行管理,国际商会仲裁院法庭必须核阅所有裁决书,并可以提请仲裁庭注意实体问题。但是,英美法系的仲裁机构相对而言管理宽松一些,例如伦敦国际仲裁院就不会对裁决草案进行核阅,而仅是审阅更正其中的笔误及其他类似错误。
因此,当事人对此也会有所考虑,本能地倾向于选择其更为熟悉或更为接受的仲裁机构,这也是为什么大多数中国企业偏好选择我国仲裁机构的原因之一。
5. 仲裁费用
仲裁费用包括仲裁机构收取的案件管理费用以及支付给仲裁员的报酬。就案件管理费用而言,大部分仲裁机构都采取了根据案件标的额叠加累进的计费方法。
此外,如果机构对仲裁程序参与比较多,其收费会相对高一些。例如,国际商会仲裁院对仲裁程序的管理相对较多,其仲裁费用也就比较高,而像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就偏低一些。
就仲裁员的报酬而言,大部分仲裁机构根据仲裁庭花费的时间来收取费用,也有仲裁机构,例如国际商会仲裁院,会根据案件标的、案件复杂程度、仲裁员的勤勉程度等确定仲裁员的报酬。CIETAC则不按照仲裁庭花费的时间来收取费用。
6. 临时措施和裁决的可执行性
对当事人而言,通过仲裁程序能否保全对方财产、能否真正执行到对方财产是极其重要的,但这一因素往往在前期选择仲裁机构的时候被忽略。
在涉外合同中,是否选择中国的仲裁机构,对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和裁决的执行有着重要影响。例如,如果中外双方约定仲裁机构为CIETAC,外方依据合同在CIETAC提起仲裁,则非常方便其申请保全中方的财产。外方可以向CIETAC提交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财产所在地法院联系方式,CIETAC会将申请转至法院,法院则依法办理财产保全。
但是,如果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是中国境内的仲裁机构,而是境外仲裁机构,外方难以将境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财产保全指令拿到中国法院来申请执行。根据《纽约公约》及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我国法院有义务依法承认和执行境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但是并不包括财产保全等临时强制性措施。
另外,如果选择中国仲裁机构,该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则会视为国内裁决,可以直接申请法院执行,程序相对方便和快捷。如果是境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则应当遵照承认和执行境外仲裁裁决程序处理,程序相对复杂和漫长一些。
可见,在起草争议解决条款时,应当重点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财产所在地、裁决的执行性等问题,慎重选择仲裁机构,为未来的财产保全和裁决执行铺平道路。
7. 一致性考虑
此外,如果交易涉及多个合同,争议解决条款应保持一致,即约定相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和争议解决机构,以免对方借口有关争议同时牵涉多个协议提出管辖权异议,借以拖延仲裁程序。例如,如果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约定不同的仲裁机构,当事方就担保合同申请仲裁时,被申请人往往会以该争议涉及借款合同、不属于仲裁庭管辖范围为由,要求另案解决。
而且,一旦相关方就多份合同产生争议,由同一争议解决机构一并审理在一定情况下也有利于提高争议解决效率、降低成本。
说了这么多,相信在您的心中也是有了一定的了解,不管您将会该如何选择,都应该从自己的世界出发,结合自身的发展特点,符合自己的相关利益最大化才是最重要的。当然在事情没发生前就能够做到未雨绸缪,或者说能够综合的考虑相关国际仲裁机构的具体适用对象那可能事情就容易办的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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