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有广阔的海岸线,海洋面积也很大,像很多从事国际贸易的公司,都是通过船公司来进出口货物的。在有关海洋方面的法律中,海商法和海事法是不同的概念,很多人对此分不清楚,经常混淆。那么,海商法与海事法的区别体现在哪些方面?针对这个问题,律图小编给大家做个介绍。
1、两者调整的对象不同
海商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横向法律关系,体现的是对当事人合法利益的平等保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全部278个条文中,除了第一章总则和第二章船舶中的个别条款涉及国家行政管理的纵向法律关系外,其他绝大部分都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海上运输和船舶关系,解决的是关于当事人人身或财产关系下的纠纷。而海事法则主要是调整行政管理机关与其管理对象之间纵向的法律关系,即在保护被管理者合法利益的前提下,规范行政秩序,建立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外部环境。在当前一些海事行政立法滞后,不得不以某些行政法规甚至行政规章代替的情况下,海事法的作用尤为重要。诚然,海商法中存在个别调整纵向法律关系的条款,海事法的立法中也有涉及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这是现代立法中出现的私法中融入公法内容趋势的体现。但是,这种现象不能改变或者混淆公法与私法的界限和调整对象。
2、两者在法律体系中的定位不同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海商法应当属于民法范畴,是民法的特别法,这是学者们较为普遍的认识。因为《海商法》中关于合同和侵权行为等方面的规定是其基本条款,其基本原则与《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也是一致的。虽然《海商法》中不乏与民法原则相悖的法律制度或条文规定,比如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等,那也是特别法的性质使然。海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其条文或为民法条文的细化、明确、补充,或为特别规定,只有在特别法适用中遇到无法律无规定的情形时,才需要回到民法或民法其他特别法中寻找规定。
3、两者的体系和内容不同
海商法以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为主线形成自己独特的体系,因而其主要内容包括海上货物和旅客运输、船舶物权、海上侵权行为,保险和特殊的海上活动,如海上拖航、海难救助和共同海损,以及海商法所特有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等。即使不以法典形式制定海商法的国家,其海商法的主要内容也大致如此。随着国际海商法立法的不断发展,海商法内容的增加也体现在各国的立法之中,并且得以相互借鉴。现代海商法将海上油污损害赔偿和与其相关的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及其设立基金制度、船员劳务和人身保障等方面的内容列入其体系中,已经越来越成为法学界和实务界的共识。
二、海事法调整的范围是什么?
海事法是指调整船舶在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发生的事故造成的船舶、其他财产损失和(或)人员伤亡的损害赔偿、损失分摊等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海事法”是广义的“海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根据“海事法”的这一概念,把属于“海商法”调整范围中的船舶碰撞、海难救助、船舶残骸清除、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共同海损、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海事索赔责任限制界定为“海事法”的范围。同时,国家海事主管机关对海损事故的行政调查和处理,与这些海损事故产生的民事法律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因而有必要纳入海事法范畴加以分析和研究。
综上所述,海事法的范围更广,而海商法则是具体的法律文件。海商法与海事法的区别体现在调整对象不同、立法宗旨不同、法律定位也不一样。像海上运输导致的环境污染、运输过程中货物损坏及人员伤亡等,都是海事法调整的对象。海商法和海事法存在区别,但是也有共同之处,双方都属于民法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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