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投资的形式,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
境外投资者分得利润的性质应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来源于居民企业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包括以前年度留存尚未分配的收益。
用于投资的资金(资产)必须直接划转到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不得中间周转。
鼓励类项目的范围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所列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四部门有关司局负责人说,为最大限度地发挥鼓励境外投资者扩大在华投资的作用,将大部分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的现有方式纳入暂不征税的适用范围。
如,对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方式,包括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考虑到可操作性和防止不当适用的需要,通知将两种直接投资情形排除在暂不征税政策适用范围之外:一是除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以外的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其中,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是指符合《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8号令)规定的投资;二是从关联方收购股权。
为最大限度地发挥鼓励境外投资者扩大在华投资的作用,将大部分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的现有方式纳入暂不征税的适用范围。对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是指:一是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二是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三是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四是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需要注意的是,考虑到可操作性和防止不当适用的需要,《通知》将两种直接投资情形排除在暂不征税政策适用范围之外:一是除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以外的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是指符合《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8号令)规定的投资;二是从关联方收购股权。另外,考虑对外开放的深入和扩大,外商直接投资形式会更趋多样,为扩大政策适用范围留有余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为该项政策适用范围的兜底条款,今后视政策执行情况和投资方式变化而规定。
综上所述,目前全球处于经济的高速发展时期,近几年来中国的经济活力大家有目共睹,如果能够将外资引入中国市场,将会为中国的市场带来活力,所以对于鼓励境外投资优惠政策有哪些的知识小编已经为大家整理了,外商投资依然是我们所关注的,外资的注入也有利于国内产业走出去。
延伸阅读:
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程序是什么
外商独资企业变更董事需要什么材料
投资入股签订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