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朋友在私企或者国企上班,有的朋友可能在外商独资的企业中工作,外商独资企业也是市场经济中一个重要的企业类型,对经济发展也是有促进作用的,但是外商独资企业也有倒闭破产的可能性,如果遇到破产就需要进行外商独资企业清算,确保能够顺利的破产,但是到底该怎么清算大家可能不是很了解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仔细说说。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是指外商投资企业正式结束其法律生命,注销其法人资格之前,由特定的组织依据特定的程序,对企业的债权债务以及资产进行规范处理的工作过程和结果。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是终止其债权债务关系得最重要环节,能否在清算过程中维护债权人和投资者之间的合法利益关系到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以及我国投资环境的改善。
1、清算活动发生在企业解散之后。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是其清算活动的起点,但是,并非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在解散后都必须进行清算,在企业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情况下,由于合并、分立后的企业将概括承继原企业的财产和债权、债务,不存在清算的问题;
2、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的最终目的是要让企业的主体资格归于消灭,企业清算完毕并经过注销登记程序将不复存在。
3、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活动主要围绕着其财产关系而展开,具体包括清理企业财产、从债务人处收取债权、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以及向投资者分配剩余财产,这些活动都是发生在平等的民商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因而应当遵循意思自治、诚实信用等私法原则。同时,清理企业财产及向债务人收取债权的目的都是为了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和向投资者分配剩余财产(如果有的话),因此企业清算的首要目的是清偿债权人,债权人是企业清算活动的最大利益相关者。
在学理上,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可以按照不同标准划分为不同种类。如根据清算活动是否按照破产规则进行,可分为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
1、破产清算是指外商投资企业达到了破产界限时,该企业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由人民法院主持进行的清算,这种清算程序严格,受到法院的严格控制:而后者指的是外商投资企业因宣告破产以外的其它原因而引起的清算,在这种情况下进行清算的企业一般被认为有充足的财产清偿其债务,因而相对于破产清算来说,比较自由。
2、非破产清算按照清算活动是否遵循法律规定的强制性的方法及程序,又可分为任意清算和法定清算。
任意清算,指的是清算不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其清算方法完全取决于企业章程、有关协议以及投资者决定的清算方法。这种清算通常由企业的投资者自己进行,清算的各个步骤由清算人自行决定,因而效率较高,只适用于投资人全部得不到或者部分得不到有限责任保护的企业,当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债权人可向投资者追偿,因而企业债权人较有保障,但除少数国家(如日本)允许无限公司的任意清算外,其他各国都实行法定清算。法定清算,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方法、程序进行的清算,是严格的、必须遵循法定步骤的清算,其理论基础是,有限责任具有天生的缺陷,即投资人对企业债务仅承担有限责任,对于债权人的保障不充分,因此,对于投资人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应当进行较为严格的全方位的规范和监督;具体到清算领域,就是法律应该积极干预企业的清算,以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较好的保障“。
我国有关公司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立法都规定了企业清算方法及步骤,可以说我国立法仅承认法定清算而不承认任意清算,即使是投资者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也不例外。根据我国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立法及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现商务部)于1996年7月9日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6)第2号公布的《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以下简称“《清算办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包括破产清算、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三种。凡是外商投资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破产清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普通清算适用于企业能够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的清算,依照《清算办法》关于普通清算的规定办理。而特别清算则是由外商投资企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的清算。
如果不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清算,就很难摸清楚企业目前的情况。情况不明确,对于破产程序的进行也是很不利的,因此大家要注重清算,确保企业的负债和运营情况清楚,确保能够全面的掌握公司的情况。如果大家对于清算还有不明白的,可以咨询在线律师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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