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是指对出口商品退还出口之前所经历的各流转环节所纳的国内商品税,使本国商品以不含国内商品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通常,进口国对该国进口的商品按照国民待遇原则,征收与国内生产的相同商品同等的国内商品税,使进口商品与国内商品保持同等的税收负担。因此,出口退税避免了出口国和进口国的双重征税,体现了税收的中性原则,为世贸组织规则所接受。由于出口退税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税种,也并不构成财政收入的来源,因而通常不被视作海关税收。但出口退税的作用对象是作为海关监控对象的出口商品,也具有海关税收的属性,这可以从出口退税与关税的比较中不难看出。
首先,从对纳税人税收负担的影响看。如果出口退税是一种相对稳定的制度,即出口退税作为关税政策实施的一个外部制度性条件,并且严格实行应退尽退的零税率,那么关税政策能否发挥应有的作用,就要看出口关税是否有效地调节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从总体上看,出口关税率的总体水平影响出口的总量,而各种商品的出口关税率影响这些商品的出口结构。当出口退税作为一项政策使用时,即通过出口退税率的调整影响出口的总量和结构,政策效果之所以能够体现,同样是由于出口退税率的变动对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产生了影响。可见,降低某种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其政策效果等同于在对所有商品都是实行全额退税的条件下,提高该种商品的出口关税率。
其次,从对促进出口和出口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影响看。一国商品之所以能够进入进口国市场,从理论上讲是由于出口国在该商品的生产上拥有比较优势,而从通俗意义上讲是由于出口国生产该商品的成本较进口国低,能以更低的价格进入该国市场。征收出口关税能起到限制出口的作用,而通常出口国征收出口关税的目的,是为了减少本国资源性商品的出口,实行出口退税是要增强本国制造品的出口,但如果制造品的国内流转税没有全部退税,出口退税的效果就大打折扣。因此,如果对所有的商品都实行出口全额退税,同时对某些商品征收出口关税,同样可起到限制这些商品出口的作用。举例而言,某商品的国内价格为100元,其中所含的国内流转税为10%,对其实行出口退税后,该商品就能以90元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但假如无法做到全额退税,退税率仅为应退税额的55%,即5.5元,该商品进入国际市场的价格为94.5元。如果该商品全额退税,同时又征收5%的出口关税,该商品进入国际市场的价格同样是94.5元。因此,这两种政策对该商品出口和国际市场价格的影响是完全相同的。
最后,从近年来我国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实际做法看。退税率实际上已按照海关税则对商品的分类进行确定,降低某税号下商品的退税率实际上等同于提高该商品的出口关税率。而我国政策的调整往往实行退税率和关税率的双率齐动,如在减低退税率的同时,又提高该商品的出口关税税率。虽然这样有利于加强政策力度,但这种政策操作手法本身也已经说明,出口退税率的变动与关税税率变动效果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