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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网络诈骗立案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诈骗就是通过欺骗的手段来骗取他人的钱财以满足自己的私欲,这种把快乐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的行为是不道德的。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接到各种来自网络和电话的诈骗,骗子的花样也是层出不穷,很多人屡屡中招。为了打击嚣张的骗子,有效制止诈骗案件的发生,各地纷纷出台各种政策,其中以辽宁网络诈骗立案标准最为典型。

一、诈骗

(一)法定刑在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六千元的,可以在拘役至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诈骗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二)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六万元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满四万元不满六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并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

7、其他严重情节。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五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发送诈骗信息达到五千条的;拨打诈骗电话达到五百人次的;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发送诈骗信息每增加六百条或者拨打诈骗电话每增加六十人次的,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三)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五十万元,可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满四十万元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

7、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习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八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四)诈骗次数不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多次诈骗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 0%以下;

(五)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诈骗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 0%以下。

(六)有下列情节的,可以相应减少刑罚量:

1、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诈骗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诈骗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3、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4、被害人谅解的,以减少基准刑的2 0%以下;

5、其他可以减少刑罚量的情形。

二、辽宁省对于诈骗立案的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公安厅共同研究,现对我省办理诈骗犯罪案件的数额标准做如下规定:

1、个人诈骗六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个人诈骗六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3、个人诈骗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立案标准的第1种情形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以上”,应当立案追究。这主要是指个人实施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的五种情形之一,诈骗他人财物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2、立案标准的第2种情形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我们在收到不明的来电或者信息的时候应该提高警惕,防止上当受骗。如果不幸被骗,还是应该寻求法律的帮助来保障自身的权益。现下的法律对诈骗行为的打击力度是特别大的,就像辽宁网络诈骗立案标准一样,中央和各省市都会出台很多打击诈骗的规定,所以一旦构成诈骗,一定会受到法律制裁,犯罪分子一定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延伸阅读:

诈骗罪的形式处罚是什么?

最新诈骗罪量刑标准

诈骗罪应当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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