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有哪些?
税务行政诉讼与税务行政复议的主要区别:
(一)性质不同。
税务行政复议是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税务行政诉讼是属于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
(二)管辖机关不同。
税务行政复议原则上由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管辖;而税务行政诉讼则由人民法院管辖。
(三)审理方式和程序不同。
人民法院审理税务行政案件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和辩论制度;而税务复议机关审查税务复议案件以书面审查为原则(必要时才采取其他方式),且实行一级复议制度。
(四)效力不同。
人民法院对税务行政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具有终局性,当事人对裁决和裁定不服只能进行申诉,且申诉不影响法院裁决的执行力;税务行政复议则不同,除国务院所作的裁决外,其他复议机关所作的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不具有终局性,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税收复议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包括以下这些:
(一)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二)行政许可、行政的审批行为。
(三)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发票等。
(四)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五)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六)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1.颁发税务登记;
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行政赔偿;
4.行政奖励;
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七)资格认定行为。
(八)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十一)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十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税收复议和行政诉讼是有一定区别的,比如说行政复议发生在行政诉讼的前面,同时管辖的机关也是不同的,税收复议的受案范围主要是征税行为;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和行政处罚行为等。如果要申请税收复议的话应该向税务机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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