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重拳出击整治的贪污腐败的案例当中,民众会发现有很多的滥用职权的官员都是来自于各地的税务部门当中的领导人员。因为税务部门的这一行政单位的工作性质是非常的特殊的,而实际上,民众完全就能够对税务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的。但是前提我们要知道税务行政复议范围的详细规定是什么?
税务行政复议范围的详细规定是什么?
根据《征管法》、《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规定,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仅限于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税务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主要包括:
1、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
2、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及代征。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四)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当事人存款中扣缴税款。
2、拍卖或者变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1、罚款。
2、没收财产。(具体有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两种情况)
3、停止出口退税权。
4、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5、责令限期改正。
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退税。
2、不予抵扣税款。
3、不予退还税款。
4、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
5、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
6、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7、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根据此项内容,不管现行税法有无规定,只要是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今后纳税人均可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这也是行政复议法实施后,有关税务行政复议的一个新的规定。
另外,《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还规定,纳税人可以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具体规定如下:纳税人可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4、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但以上规定不含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规章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也就是说,部、委规章一级的规范性文件不可以提请审查。
不仅是说税务机关的收税是不合法的,税务机关有时候没有单独的资格去扣押我们的货物,就算是要征收滞纳金,依法收税等都必须要有合法的凭证和程序的,其次将是有些机关当中的工作人员在当事人能够享受抵扣税款的情形下不予抵扣,不予减免,全部都是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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