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电费罚金要交税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6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条例第6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金约(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收取的用电逾期付款滞纳金和违章用电罚款是用电过程中收取的价外费用,应按规定并入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
二、电费如果不交会罚款吗?
电费如果不交是不会有罚款的,逾期未缴的需教案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可以做停电处理。
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七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 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批准的电价,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方式或者合同约定的办法, 交付电费。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1‰至3‰加收违约金,具体比例由供用电双方在供 用电合同中约定;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 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税率 各国对来自特定受惠国的进口货物征收的低于普通税率的优惠税率关税。使用优惠关税的目的是为了增进与受惠国之间的友好贸易往来。优惠关税一般是互惠的,通过国际间的贸易或关税协定,协定双方相互给予优惠关税待遇;但也有单方面的,给惠国给予受惠国单向的优惠关税待遇,不要求反向优惠,如普惠制下的优惠关税;关贸总协定实行多边的普遍最惠国优惠关税,任一缔约方给予所有缔约方;特惠关税是比最惠国待遇还要优惠的关税,起源于殖民主义统治时代,在宗主国与殖民地之间使用,最有名的是原英帝国集团之间的英联邦特惠关税。欧共体与其在非洲等地的原殖民地独立后的国家签订的《洛美协定》所使用的优惠关税,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普遍优惠制优惠关税,均属特惠关税,而且是单向的,税率由给惠国单方面决定。我国的进口税则中使用普遍、优惠两种税率,优惠税率对与我国签有关税优惠协定的国家使用,也就是最惠国待遇的优惠税率。
优惠税率,乃是对合乎规定的企业课以较一般为低的税率。其适用的范围,可视实际需要而予以伸缩。这种方法,既可以是有期限的限制,也可以是长期优待。一般来说,长期优惠税率的鼓励程度大于有期限的优惠税率,尤其是那些需要巨额投资且获利较迟的企业,常可从长期优惠税率中得到较大的利益。在实践中,优惠税率的表现形式很多,例如,纳税限额即规定总税负的最高限额,事实上就是优惠税率的方式之一。
综合上面所说的,电费如果迟交就会有滞纳金的存在,执法人员在收取这笔费用的时候就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缴纳相关的税费,所以,合理的纳税不仅是我们普通的公民,就算是企业和机关单位要缴纳的还是应该要合理的处理,这样才不会承担法律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