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法》中税收诉讼时效规定是什么?
《行政诉讼法》中税收诉讼时效实际上是没有明确的规定的,只是说到需要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的15天之内提出行政诉讼。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具体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和“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纳税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时间规定是什么?
1、纳税当事人不服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做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2、纳税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纳税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法院决定。
三、税务行政诉讼的受理与审理是什么?
1、受理。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审理。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
(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
3、法院审理例外情况
(1)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2)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在当代的社会跟税收有关的行为,包括有征收税收的决定,还有就是一些其他的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对于这类型的决定,公民不服的情况之下,可以采取一定的方式来救济,比如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还有行政诉讼的方式来处理。
延伸阅读:
房屋租赁房产税的基本税收规定
房产税的基本税收规定: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以...
基本上所有的行政行为在规定的程序之下都可...
租售同权税收都有哪些?
1、增值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
税收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具有重要的作用,他不...
受行政复议有很多种决定的方式,但是有很多...
我们都知道生活中,交税是我们每一个公民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