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保全行政诉讼有效期是多久?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
二、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有哪些?
税收保全措施: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强制执行措施: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②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等采取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三、税收保全措施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区别是什么?
(一)是条件不同:
税收保全措施的条件
(1)时间条件:时间条件是税法规定的纳税期届满之前和税务机关责令缴纳税款的期限之内。
(2)行为条件:行为条件是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3)担保条件:在上述两个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纳税人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强制执行措施的条件
(1)超过纳税期限: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2)告诫在先:税务机关必须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3)超过告诫期: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二)是实施范围不同:
保全措施的实施对象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强制执行的实施对象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三)是内容不同:
保全措施的内容
(1)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强制执行措施的内容
(1)书面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为了能及时收回纳税人应缴的税款,可以申请税收保全的行政诉讼,通过冻结纳税人的银行账户里的存款扣缴税款,也可以扣押纳税人的财产来扣缴。税收保全行政诉讼有效期是从申请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作出行政行为那天起的六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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