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行政诉讼举证责任规定是什么?
税收行政诉讼举证责任规定是行政机关对于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负有举证责任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税务机关提供的证据来源于行政执法过程,其证据形成具有固定性。行政诉讼中举证规则的最大特点是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税务行政诉讼也不例外。 但实际上,大量行政、课税资料多由纳税义务人(即税收债务人)掌握,同时税务行政诉讼需证明事项其技术性较高,将其证明责任完全归咎于行政机关(即债权人)一方不符合实际,同时也有损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关于“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二、个税补缴和罚金会缴纳多少?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和滞纳金是两回事,滞纳金是因为滞纳税款,而收取的占用国家税款的利息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如果说涉及到税收方面的一些具体行为的话,行政机关是负有举证责任的,尤其是在行政诉讼过程当中,知识点的国家法律当中明确的规定的一种取证责任的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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