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所得税超过三年不予退税吗?
个人所得税超过三年不予退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二、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退税规定是什么?
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累计预扣法,是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按照该办法的规定,年度中间,扣缴义务人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履行预扣预缴义务,当出现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为负时,说明年初以来,纳税人在本单位累计应预缴的税款小于已预缴的税款。
对于个人所得税办理退税的具体条件,一般是纳税人根据自己预缴个税中多交纳的情况来进行清算,只有存在多交纳税费的情况下才可以办理退税处理,具体情况下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不清楚的,可以咨询税务部门来进行合法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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