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观方面不同
逃税是出于故意,而漏税是过失行为。逃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国家税收损失,而积极希望或追求这一危害结果,而漏税的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危害后果应当预见却设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逃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而漏税行为人主观上则不具有这一目的。
2、客观方面不同
逃税是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等欺骗、隐瞒手段来不缴或少缴税款,而漏税不存在任何故意的作为或不作为。在客观上区分二者,应注意:凡是没有采取法定手段偷逃应纳税款的,一律不能认定为逃税;即使采取了法定手段未缴或少缴税款,也不能一概认定为逃税,还要注意从主观上进行甄别。因为主观上的区别才是逃税与漏税的本质区别。实践中,还有一种“明漏暗偷”的情况,即纳税人采取法定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但一旦被税务人员查出,则以业务不熟、工作过失或对税法及财务制度不精通为由加以搪塞。
3、法律后果不同
逃税达到法定结果即构成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而漏税是一种违法行为,行为人只须补缴税款并交纳滞纳金。当前,有些税务机关与司法机关对于漏税有不同认识。
二、偷税与不申报纳税的界限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
另外,《税收征管法》第64条第2款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可见,对于不申报纳税的行为,《税收征管法》虽然也规定要对其进行处罚,但不是作为偷税行为处罚的。而是在偷税之外,用另外的条文加以规定。
逃税、漏税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之中也是比较常见的,虽然两者都间接侵犯国家财产,但是由于侵犯的理由不一样,故此需要承担的责任也是存在区别的。逃税、漏税都需要补缴税额,也需要缴纳滞留金,但是前者需要承担行政或者刑事责任,后者是不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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