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名义股东知晓并且参与了偷税漏税的行为就是需要承担责任的。
名义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经与名义出资人协商达成一致,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名义出资人仅以相应份额权益股东的身份出现。
股权代持不仅对实际出资人存在巨大风险,对名义股东也有很大风险。在决定请人代持股权或者帮别人代持股权的时候一定要考虑清楚可能发生风险,并提前作好相应的安排。
1.股东的风险。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第三条【法人财产权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四条【股东权利】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的关系。一般而言,实际出资人会同名义股东事先签订书面协议,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约定,主要应涵盖股东权益、责任分担等事宜,依据《民法典》、《民法典》的规定产生相应效力,但该效力仅针对签约双方不对外(第三人)产生法律约束效力。
3.名义股东、实际股东同公司其他股东方的关系。如果公司成立有效,遵循实质主义规则,确认实际股东享有股东权益并履行股东义务,但如果隐名出资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则
认定行为无效,则当事人间法律关系依照无效合同条款执行。
4.名义股东同第三人的关系。无论公司是否成立有效,依照形式主义规则,名义股东对公司外第三人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名义股东虽然在名称上类似于没有实际职权的职务,却依旧需要在公司成立的时候上交必要的资本作为其股东身份的保证的,而公司的偷税漏税行为如果与该名义股东有关或者其确实参与并知晓的话,也是需要让其承担起相应的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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