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会;税务部门不会对所有企业的交税情况每一次都去检查,因为这样做的成本太高,得不偿失。所以,税务部门总是随机地对企业的交税情况进行检查。
企业也是随机地在交税与偷漏税之间进行选择。税收部门与企业间进行的是混合战略博弈。因为如果企业总是交税,税务部门就最好不检查;但给定不检查,企业就会偷漏税。所以,两者只有在随机地检查与不检查,企业随机地在偷漏税与交税之间选择,才会达成均衡。
1、主观方面不同。偷税是出于故意,而漏税是过失行为。偷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国家税收损失,而积极希望或追求这一危害结果。漏税的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危害后果应当预见却设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偷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而漏税行为人主观上则不具有这一目的。
2、客观方面不同。偷税是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等欺骗、隐瞒手段来不缴或少缴税款,而漏税不存在任何故意的作为或不作为。漏税与偷税的转化。漏税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成为偷税。
3、法律后果不同。偷税达到法定结果即构成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而漏税是一种违法行为,行为人只须补缴税款并交纳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第52条第2款也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末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延长到五年。”其中的“失误”包含了无意造成的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种种情况,实质上就是漏税。
三、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偷税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伪造(设立虚假的账簿、记账凭证)、变造(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挖补、涂改等)、隐匿和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
二是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以冲抵或减少实际收入)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三是不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仍然拒不申报;
四是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即在纳税申报过程中制造虚假情况,比如不如实填写或者提供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的纳税资料等。
综合上面所说的,偷税漏税一般是利用不合法的手段而逃避税务,对于这种情形就会承担法律的责任;如果企业都可以做到不偷税漏税的,那么在税务方面就不会有任何的纠纷,所以,公民合理的缴纳就是为了可以让国家的利益不受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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