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偷税漏税的处罚如下:违反税务管理基本规定行为的处罚:
1、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处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1、利用“四小票”虚假抵扣税款;
2、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假抵扣税款;
3、利用普通发票虚列成本税前扣除;
4、利用“三账”偷逃税;
“三账”是假账,两本账和账外经营的简称。“三账”既有实体“三账”,也有虚拟“三账”即部分或全部地隐瞒税基。
5、无证经营逃税;
6、利用“真形式假业务”骗税。
三、《刑法》对“偷税罪”的新表述
1、摒弃了偷税概念。从通常含义上说,“偷”是指将属于别人的财产据为己有,而在税收问题上,应缴税款原本属于纳税人的合法财产,之所以发生偷逃税行为,是因为纳税人没有依法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因此,偷税同为与平常概念中的盗窃行为不同,新刑法采用了“逃避缴纳税款”的表述,从中可以看出立法者对“偷税”概念的认识已出现变化。
从本质上讲,税收是国家凭借强制力对纳税人的财产进行的无偿占有;从税收契约论的角度来讲,税收是纳税人换取政府公共服务而提供的对价。从这个意义上说,逃避缴纳税款是纳税人违背一种给付义务。改变罪名的提法,更加符合一般的法理和常识,更加人性化,体现了我国立法的进步。
2、对逃税的手段采用概括性的表述。即:“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以适应实践中逃避缴纳税款可能出现的各种复杂情况。
当企业和公民伪造或者隐瞒账目的方式进行偷税漏税后也是会危害到其他公民和国家的经济利益,我国的税务机关也是会对涉案的当事人或者企业做出相应的处罚,同时也是会根据偷税漏税当事人的涉案金额以及具体的情节来做出处罚的力度,不仅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也是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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