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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区分偷税漏税骗税?

一、怎样区分偷税漏税骗税?

1、概念不同:

偷税:故意的少缴或不缴税款的违法行为。是指纳税人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为目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采取各种不公开的手段,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隐瞒真实情况,不缴或少缴税款,欺骗税务机关的行为。

骗税:以欺骗手段非法占有税款的违法犯罪行为,表面形式合法。纳税人用假报出口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经过公开的合法的程序,骗得税务机关信任,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的行为,并在表面上具有合法性。

漏税:无意发生的少缴税款行为。由于纳税人不熟悉税法规定和财务制度,或者由于工作粗心大意等原因造成的漏缴或少缴税款的违章行为。如错用税率,漏报应税项目,少计应税数量,错算销售金额和经营利润等。

2、方法不同:

偷税:以欺骗、隐瞒的方式逃避纳税;

骗税:用欺骗手段获取出口退税;

漏税:并不是主观刻意为之;

其中偷税和骗税比较隐蔽,而欠税和抗税比较直接明显,容易辨别;

3、违法程度不同:

偷税:对纳税义务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漏税:对漏税者税务机关应当令其期限照章补缴所漏税款;逾期未缴的,从漏税之日起,按日加收税款滞纳金。

骗税: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有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税收征管法》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

第二十九条 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减税、免税。

纳税人以任何目的和私心将应当缴纳的税务占为己有的都将受到法律的监督和制裁,公民的权益得到保护的同时,也应当及时履行相应的义务,这样社会才会相对平衡,经济、政治和文化才能相互协调和相互促进,人们的生活才能蒸蒸日上和幸福美满,国家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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