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偷税漏税的国企需要接受的惩罚是什么?
偷税漏税的国企需要接受的惩罚是:依据《刑法》有关偷逃税罪规定,税务机关和司法部门,不但要对企业单位进行罚金,而且还应对责任人(企业法人)进行刑事处罚。当然,除严格执行现有法律,对国企处罚到位外,还应补上税收法律法规存在的真空,减轻国有企业税负,以及强化国有企业内部生态治理等。
二、相关内容拓展
国有企业偷税、漏税现象如此严重,似乎并没有引起有关部门的足够重视。在曝光和查处相关的国企涉税案件中,不仅是主管部门,就是司法机关也会分个三六九等。就拿新疆来说吧,在2004年前曝光的上百户偷、漏税的纳税人中,无一例外都是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纳税人,国有企业从未被曝光。就是新疆国税局2004年尝试性地曝光了两家国有企业,也引来很大争议。由于国有企业的特殊性,有人就认为曝光不利于保持社会稳定。而现实中基于企业与政府的“亲密”关系,以其诸如此类的种种考虑,往往使司法机关在查处涉税违法案件时轻重不一。
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国有企业以承包为方向的改制事实上就已经开始。一个国有企业与它的主管部门签订一个合同,规定每年上交国家收入(税收连同利润)的数量。因此,国有企业也存在最大化其财务盈余的激励。既然国有企业事实上有它自己的利益,当然就不能排除偷税、漏税的可能性。
经济学家在《中国的经济改革》中写道,事实上的国有企业承包制虽已出现,但国企却仍然受软预算约束的支配,如果财务结果不佳就被免除了支付合同规定数量的责任。于是,管理者和企业职工经常合谋以奖金和各种实物津贴的形式蚕食国有资产,这里面当然包括大量本应上缴的税收和利润。
然而,在国有企业的偷税、漏税问题上,“各级行政机关往往认为:国有企业生存能力差,各方面应该给予特别的保护”。这样一来,一方面某些国有企业偷税、漏税,却能够得到政府的特别庇护;另一方面,也可以假国家之名,背靠“政府”这棵大树好乘凉。当然,区别对待的背后也正是一连串的利益链。
按照现在的制度设计,一般追缴的税款需上缴中央财政,这对地方来说并不情愿。基于此,一些行政机关在经常干预税收案件的审理活动,使得许多国企涉税案件都不同程度存在着执行难问题。有时我们不得不承认,官僚主义的讨价还价远比市场竞争更有利可图。
偷税漏税是非常恶劣的行为,尤其是国企。国企的营收适用于国家建设的,最为国企更应该起到带头表率的作用,因此一旦发生偷税漏税的行为将会处以更加严厉的惩罚。不仅需要补缴,还需要缴纳相应的罚金,同时还会对于企业的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