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纳税人进行偷税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偷税的。
三、如何规避逃税漏税现象?
1、加强税法宣传,提高纳税意识
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尊,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有生产,经营活动及所形成的所得都因按规定依法纳税一是加强税法教育,把税法纳人普法教育的内容,不仅在全体公民中进行学习教育,而且将其作为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及财会人员任职的条件之一;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各种新闻媒体进行广泛的宣传,使税法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是每个公民都意识到税收对社会,对自身的重要性,强化全民族的纳税意识,逐步树立依法纳税光荣,偷漏税可耻的社会新风尚,培养公民依法纳税的自觉性。
税收制度的缺陷,成为偷税漏税的罪魁祸首,要堵塞偷税漏税,要抓好源头的改革。由于税制过于复杂、繁琐,反而降低了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加大征管的难度和征收成本,造成征管乏力。因此,税法的制定应当详略得当,既不能过于繁琐,也不能过于简单,该详实的要详实,该简化的要简化。让纳税人可以看得明白,算得清楚。同时要加快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主要税种改革的进程。
3、加强对征收行为的管理
一方面是要加大处罚的力度,垫高纳税人的逃税成本,使得发生偷漏税款的纳税人在博弈的过程中“入不敷出”。另一方面,就是要在加大打击逃税力度的同时,要尽量减少稽查成本,提高行政效率,从而达到抑制逃税概率上升,提高税法和税务机关的威性的作用。
4、明晰税收征管权
在所得税的征纳领域税收征管权的不明晰往往导致了政出多门、各行其是,地方保护主义大行其道。地方税务机关为了自身利益和当地企业相勾结,牺牲国家利益,纵容偷漏税的行为也时有发生。笔者认为可以考虑以企业所得税为中央税的性质,把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工作划归国税部门统一征收,以此来加强对征收行为的集中管理,提高征税效率,杜绝行政腐败。
5、加快税收立法进度,加重违法处罚程度
加快税收基本法的立法进程,同时对处于主体
种的所得税,流转税要进一步改革并加以完善,堵塞税法先天形成的诵洞.同时加重对违反税法的处罚程度,特别是对偷漏税案件的处理规定,应从严处治,对违反税法,以各种非法行为偷漏税者加以重罚;对那些公然以审视法的偷漏税者,决不能心慈手软,迁就姑息,要严加处治。此外,对纳税单位发生偷漏税的行为,应对其直接责任人及该单位领导也应从中处罚,不能因为他们为了集体或企业的利益而逃进或减轻法律的制裁。
综上所述,对于偷税漏税补缴税款后一般是可以不用追究刑事责任,但这只是说可以,并没有一定,对于多次偷税漏税的行为,会按照犯罪处理,是会直接追究刑事责任的,当然也会对其进行一定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