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偷税漏税的行为包括哪些?
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偷税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
1、伪造、变造、隐匿和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
所谓伪造帐簿、记帐凭证,是指行为人为了偷税,平时没有按照税法设置帐簿,为了应付税务检查而编造出假凭证、假帐簿、无中生有、欺骗他人;所谓“变造”帐簿和记帐凭证,即把已有的真实帐簿和凭证进行篡改、合并或删除,以此充彼,以少充多或以多充少,或者帐外设帐、帐外经营、真假并存,从而使人对其经营数额和应税项目产生误解,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这种方式多为个体经营者所采用,以此使税务人员无法得知其经营收支情况。
2、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1)明销暗记;
(2)将产品直接作价抵债款后不记销售;
(3)已经销售而不开发票或以白条抵库不记销售;
(4)用罚款、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冲减销售收入;
(5)将展品或样品作价处理后不按销售记帐,等等。
此外,多行开户,同时使用,而只向税务工作人员提供其中的一个,也是行为人隐瞒收人的常用方法。
3、不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仍然拒不申报
4、是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依法纳税的前提,纳税人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办理纳税申报,如实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纳税资料。行为人往往通过对生产规模、盈亏情况、收入状况等内容作虚假申报,来达到偷税目的。行为人有时虚报一项,有时虚报数项。
我国的税率相对来说是比较高的,这就导致一些高收入的人群,因为要缴纳高昂的税费而想方设法的偷税漏税,税收的标准是根据公民的收入来制定的,如果工资少于五千以下的,通常是不需要缴纳税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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