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再审是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二、相关内容拓展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如罚金、有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等)的案件。
因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9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所以,按照诉讼法的原理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诉讼过程中附带提起、反诉只能在一审判决宣告前和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一审判决宣告后,就不能提出。而再审是以原有诉讼并有生效裁判为前提的,原审未提起的诉讼不能进入再审程序,这包括按二审程序的再审和按一审程序的再审。因此,如允许原审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在按一审程序审理的再审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然造成诉讼法律关系关系的混乱,是不可取的。人民法院再审中遇此情况,只能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的结实第89条规定“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在案件的再审期间虽然不能提出附带的民事赔偿的请求,但是是可以提起附带的民事诉讼的,法院是需要进行受理的。但是如果在一身的判决宣告之前还没有提出起诉的,逾期将视为自动归放弃这项权利,法院有权不进行受理的,有必要的可以在判决结果宣布之后进行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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