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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移送管辖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一、行政诉讼移送管辖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行政诉讼移送管辖的法律规定法院已经受理了行政案件但是却没有管辖权此时需要将案件进行移交,行政诉讼移送管辖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法院已经受理了一个行政案件;

2、受理的法院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

3、受理法院必须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4、受移送的法院不得再移送;

5.移送管辖可以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也可以在不同级之间,既可以在同一地域内的上下级之间,也可以在不同地域的上下级之间;

6、移送案件应当作出裁定。

二、移送管辖的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该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据此规定,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

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同时,还必须正确理解本条所规定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含义,才能正确认识和适用移送管辖。所谓不得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移送案件裁定,对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具有约束力。即受移送案件的法院必须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移送。如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该院依法确无管辖权时,应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这样规定,既可以避免法院之间相互推诿或者争夺管辖权,又可以防止拖延诉讼,及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通常情形下,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若是对案件的管辖存在异议的,此时就必须要在提交民事答辩状的同时,一起提交管辖权异议的书面申请书,该申请一般被受理,管辖权就会发生变化,法院在移交管辖权之前,会先询问案件的原告是否要撤销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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