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处理结果,根据不同的类型,可以进行判决或者裁定,两者都是可以办理的,但有所区别:
1、适用的事项不同。裁定解决的是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目的是使人民法院有效地指挥诉讼,清除诉讼中的障碍,推进诉讼进程。判决解决的是当事人双方争执的权利义务问题,即实体法律关系,目的是解决民事权益纠纷,使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得以解决。
2、作出的依据不同。裁定根据的事实是程序性事实、依据的法律是民事诉讼法,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的任何阶段作出。判决根据的事实是人民法院认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依据的法律是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经济法等实体法,判决只能在案件审理的最后阶段作出。
3、形式、上诉范围、上诉期限和法律效力不同,裁定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而判决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裁定只有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和驳回起诉的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准许当事人在裁定后10日内上诉,其他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而判决允许上诉的范围比较广泛,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在判决作出后15日内准许上诉。裁定的效力可以相应改变,如对中止诉讼的裁定,在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应作出恢复诉讼程序的新裁定;而判决的效力及于实体,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二、行政诉讼中的裁定主要适用于下列事项
(1)不予受理;
(2)驳回起诉;
(3)管辖异议;
(4)终结诉讼;
(5)中止诉讼;
(6)移送或者指定管辖;
(7)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8)财产保全;
(9)先予执行;
(10)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11)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
(12)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13)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
(14)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15)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对于行政诉讼的具体情况,应当由当事人根据实际的行政违法行为来进行办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应当聘请律师来进行合法的界定,法院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对相关事项审查后,作出裁定或者判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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