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为就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对于行政不作为的救济方式有:
2.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对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处理,确立了判决履行的方式,即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故对于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处理方式应有六类,即裁定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履行、确认违法、责令采取补救措施、责令赔偿。
裁定驳回起诉属于对程序性事项的解决。在行政不作为案件中,若被告已经证明原告的起诉超出法定起诉期限,应当裁定驳回其起诉。
1、在依申请的行政案件中,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不予受理或受理不予答复。如高谷镇大青村四组诉彭水县国土局不处理土地纠纷一案。
2、在依职权的行政案件中,对受害人请求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申请或行政主体自己发现的需要立即实施救助义务的情形视而不见,置若罔闻,拖延履行行政义务。
3、在接到行政相对人的许可申请,求助申请或依职权发现相对人需要立即实施救助义务的情形后,借故摆脱,无正当理由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拖延履行行政义务。如马康容诉彭水县国土局不颁发建房许可证一案。
4、不履行行政合同中约定的行政义务,如张丹等五人诉彭水县人事局、县计生委不履行人事行政合同一案。
5、不履行基于行政主体的自身行为所派生的行政义务,如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赔偿请求人向行政主体请法语行政赔偿,行政主体不予答复的行为。
对于行政不作为情况的处理,应当由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起诉来进行处理,对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存在行政不作为的,在经该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后,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对于造成了严重的损失的,还可以对其开除公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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