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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条件是什么?

一、税务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税务行政处罚的条件是当事人在逾期后仍然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行政处罚的相关决定。作为当事人,在税务部门做出行政处罚之后,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等方式来对行政处罚提出复议申请,但是不可以以各种理由抗拒税务部门的处罚。如果当事人既不提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相应处罚,那么就会被执行税务行政处罚强制执行。

二、税务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的措施是什么?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1996〕第063号)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四十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税务行政处罚之所以会强制执行,是因为当事人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履行被做出的处罚决定。而税务机关针对当事人做出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有很多,包括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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