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案件的发生对于司法机关不仅仅是审理问题,对其把握也需要一定的时间作为期限,另一方面,对于案件的当事人来说诉讼时效的确定也有助于案件的进一步判决,那么,一般情况下特殊诉讼时效的期限是什么?因为对于大多数人来说,这类问题在生活中接触较少。
特殊时效期间的(期限)
特殊诉讼时效是指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与民法通则的规定比较,其不同可分为这样两类:
(1)时效期间不同。有的期间比较长,例如合同法第129条规定涉外合同期间为4年;也有与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一致的,如合同法规定涉外合同以外的合同纠纷诉讼时效为2年;还有短于2年的,如海商法第257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90日。
(2)时效期间起算不同。如海商法第258条第1项规定: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特殊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二、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环境保护法》第42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及《海商法》第265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规定诉讼时效为3年;
《合同法》第129条“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为4年。
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时效具有强制性,任何时效都由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约定都是无效的
诉讼时效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的行使权力,如果权利人在诉讼时效内不行使权利,诉讼时效过了以后不在享有胜诉权,在这诉讼时效分为一般诉讼时效与特殊诉讼时效,因为一般特殊诉讼时效在日常生活中运用较少,那么如何计算特殊诉讼时效的期限就显得,接下来小编就来说说。
以上就是对于特殊诉讼时效的回答,由于这类问题较为复杂,在实际生活中具体的解决方案可能要依据案件自身具有的特性,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对于特殊诉讼的审理过程较为繁琐,花费的时间比一般诉讼长,因此对于特殊诉讼期限的要有更好的把握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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