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行政人员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1、办案人员本身就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他自己虽不是当事人,但是本案当事人的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姊妹。
2、办案人员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本案的处理可能涉及他们的某些利益。
3、办案人员曾经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
5、办案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当事人有权在下列情况下,对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现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一)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三)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在特定的情况下工作人员应该懂得主动回避,如果不主动回避,反而会给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中一方落下话柄,而且法律赋予了当事人申请司法行政人员回避的权利,如果说工作人员没有回避,有证据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递交书面申请书,让当事人回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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