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中羁束行政行为的含义是法律已经对行政行为已经做出了十分具体的规定,包括该行为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和使用方法等。相关的行政机关没有其他的选择权,必须依照法律条例的规定行使权力。
1.这种羁束行政行为的基础是羁束裁量权。同样的道理,这种权力的行驶也有其范畴、方式等多种限制,法律已做出具体而明确的要求。相关机关职能严格执行和判定。通常情况下,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分类为自由裁量和羁束行政行为两种类别。
2.同时还存在要式行政行为和不要式行政行为,前者的含义是必须要遵守法律的要求和规定才能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后者则相反,不需要特定的规定和遵守专门的法律,行政机关可以自由选择行政方式,即可以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上面所提到的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和羁束行政行为相对应,属于不要式行政行为,拥有自由裁量的权力和选择权。羁束行政行为的实际应用,比如税务部门依法征税的行政行为。因为根据税务相关的法律条文规定,税务机关职能严格遵守规定,依据法律所划定的征收税金的范畴、纳税对象、税务类别、不同的税率进行计算后征收税金。
税务机关作为执行机关并没有选择的空间,因为法律已经规定地十分清楚明白。对于这种羁束行政行为,在实际司法实践过程中,如果被裁决方不服,也可以提起法律诉讼维权。法院将依据相关的行政法律条文进行审查判定。然而如果案件属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如果没有明显的不公正,一般是不会受理此类案件的。
其实自由裁量和羁束行政行为没有明确的划分标准,即便是是羁束行政行为也有一定的自由权限,只是必须在法律严格规定的范围内。
1.自由裁量行政行为选择余地虽然更大一些,但是也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中进行才可以。行政机关在实施此类行政行为时都需要把握好裁量的度,应当不偏不倚,公平公正。自由裁量权需要遵循原则包含行政合法原则和行政合理原则。
2.在此类原则下,要求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合法,在法律规定范畴类行使行政权力。并且不仅仅需要合法,还需要合情合理,不能和立法的初衷相冲突。看似合法,实际上有违公允的行政行为,被定义为行政不当或行政失当,损害当事人权益。
3.在我国的治安条例法律相关规定中,特别是针对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如果有人假冒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此权力,以假身份行骗。通常行骗者将会被处以五日至十日的拘留刑罚并处于罚金。情节较轻的人,可以从轻处理,减少拘留时间和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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