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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列入行政诉讼范围怎么规定的

当个人认为他人行为对自己有所伤害时,可以想司法机构进行提出诉讼,这是公民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的一种体现。同样,公民对相关行政机构或者行政机构的工作人员也可以提出诉讼,这是就是行政诉讼。那么在诉讼的过程中行政合同在行政诉讼范围内吗?接下来小编给大家讲的是关于行政合同列入行政诉讼范围的相关信息。

中国人大网讯 8月29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举行分组会,审议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谢小军说,我对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一条意见,建议将行政合同纳入受案范围。理由有三点:

一、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基于公共管理的需要而签订行政合同,在现实生活中已经大量存在。国务院曾经出台了一个文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其中把行政合同作为改革行政管理方式的成果之一加以了肯定,所以行政合同的制度化成为了政府依法行政、规范管理的重要措施。

二、行政合同具有公权力属性,判断行政合同的协议条文是否有效、合法,是否可执行或可撤销,往往涉及对行政行为效力及合法性的判断,应当通过法律规则予以解决。

三、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大量的行政合同案件已经起诉到各级人民法院,但各级人民法院对行政合同案件是否受理做法不一,审理规则和裁判也不太一致,亟需规范。

因此,有关行政合同的争议应该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具体修改意见是:在本次二审修改稿第二章“受案范围”第12条第一款中增加一项:“行政机关基于公共事务和行政管理的需要,与公民、法人或社会组织在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行政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行政诉讼法》在2014年11月1日决定修订,同时自2015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行政诉讼法》,其中第十二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那么,2018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具体有哪些呢?接下来,华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18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具体有哪些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决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以上就关于行政合同列入行政诉讼范围的具体规定,经过仔细阅读广大网友们可以知道提出行政诉讼是公民维护自身的利益的同时,也是在监督相关行政机构。当然您如果具有一份相关的行政合同时,也是可以对相关行政机构或工作人员提出行政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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