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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案不能调取行政机关未收集的证据吗

一、法院审案不能调取行政机关未收集的证据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所以,法院是有权直接自行调查取证的。

二、法院收集证据的范围是什么?

法院证据的收集和范围收集证据,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法定程序,在一定条件下对能证明案件的事实,予以提供.提取或者固定的诉讼行为。审判人员收集证据行为是对当事人举证不能的一种补充。《民诉法》第明确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证据应当主要因双方当事人自己提供,提不出足够证据应当承担败诉的风险但中国的事情是复杂的,人口多,文盲多,法律知识普及极其有限,加之民事案件的复杂性决定了某些时候当事人的确难以提供相应证据,而以法院的身份出面提取证据则相对要容易些。所以审判人员在一定范围内行使收集证据的职权至少在当前是十分必要的。

人民法院收集证据的范围包括: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并已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和该证据线索的;

(2)应当由人民法院勘验或者委托鉴定的;

(3)当事人双方提出的影响查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材料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效力的;

(4)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自行调查收集的其它证据。这些证据人民法院调查,未能收集到的,仍由负责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就是败诉的风险)。

事实上,经过人民法院对于当前案件的审查,有一部分确实是人民法院发现证据不足的,甚至还有一些没有被收集到的证据人民法院通过调查以后才发现的。我国人民法院的职责并不是只限于审查案件,司法部门为了能够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都可在自身职权范围之内调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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