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判决,简称行政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终结时,根据审理所查清的事实,依据法律规定对行政案件实体问题做出的结论性处理决定。行政诉讼判决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行政审判权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的集中体现,是人民法院处理解决争议的基本手段,也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和当事人参加诉讼的结果的表现形式。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行政诉讼判决作出不同的划分。按照审级标准可将判决分为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和再审判决;按照判决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可将判决分为生效判决和未生效判决;等等。
一审判决
一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可以作出七种类型的判决,即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确认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判决:
1.维持判决。即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作出的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人民法院才能作出维持判决:一是证据确凿,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确认的事实,具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真实存在。二是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即适用了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具体的条文款项,而且处理的性质、形式和程序等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是符合法定程序,即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有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时,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
2.撤销判决。即人民法院经过审查作出的否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撤销判决分为判决全部撤销、判决部分撤销及判决撤销并责成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三种情况。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3.限期履行判决。即人民法院经过对行政案件的审理,认定被告具有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作出的要求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法定职责的判决。
此类判决适用于下列情况:
(1)符合法定条件,向被告申请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被告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
(2)被告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用及社会保险金。
(3)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被告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人民法院作出限期履行判决,应具备以下条件:
(1)被告对行政相对人依法负有履行职责的义务。
(2)须由原告向被告依法提出申请,被告有拒绝履行、拖延履行的行为,或者对原告的申请置之不理,不作答复。
(3)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请,应当符合法定条件。
(4)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应明确指出所履行职责的内容和履行的期限。
4.变更判决。即在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时,人民法院作出的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法院判决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二是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所谓“显失公正”,是指具有通常法律和道德认识水准的人均可以发现和确认该处罚明显地失去了法律的公正性。
5.确认判决。即人民法院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确认相应行为合法或者违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1)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4)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6、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法予以驳回的判决形式 。
驳回诉讼请求判决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1)被起诉人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如行政机关无作为的法定职责等。
(2)被诉具体行政行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虽然从学理上看,这种情况也可以做出维持判决。但维持判决一经做出,行政机关日后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理性问题进行修正时,就要收到判决既判力的约束。适用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则可以较好地避免适用维持判决可能给修正工作带来的障碍。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此时,法院至多只能以思凡建议的形式,建议行政机关调整被诉的行政行为。
(4)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综上所述,行政判决包括以上六种判决,主要包括维持、撤销、变更等六种判决,主要是根据判决的类型、结果、手段进行分类。每一种判决都有一定的标准,根据不同的判决结果设定不同的决定。对于判决是否生效需根据多级审判的结果,到最高级则无法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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