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法律对行政执法程序的主要制度有着以下明确规定;
1、听证制度。这主要指行政机关在作出重大决定时,往往会先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向有关民众听取其对决定看法的制度。这是我国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是行政机关所必须要办到的,其内涵一般为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2、信息公开制度。这个主要是指政府需要主动将政府信息向公众公开或者将特定的信息公开给依法申请的特定公民或者团体组织。这体现出我国政府为人民服务这一宗旨,并且有利于建设透明廉洁,办事高效的服务型政府。
3、阅卷览宗制度。这主要指公民或者团体可以查阅与其有关的卷宗,但涉密资料不可因此透露给公民或者相关组织。
4、说明理由制度。政府需要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向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说明执法事实并且阐述相关执法依据以及理由。在听证会时,政府需要向未被采纳意见的专家及公众告知不予采纳的理由,并且对其采纳的意见进行说明。
5、行政协助制度。我国政府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可以向其余的行政执法部门请求协助,其余行政执法部门不得无故拒绝。
6、证据制度。政府在认定执法事实的过程中需要出具相关证据以证明其执法的正确性,不得在无证据的情况下行政执法。
7、回避制度。当政府中办事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如果与当事人或者与事实存在一定利害关系,应当主动退出对该事务的处理,以避免多有麻烦。
8、管辖制度。行政主体在对某一事务的处理上应当进行权限分工,以避免相互之间存在管辖权的争议,并且以此来确保行政主体的行政效率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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