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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起诉起期限

现实生活中会产生很多纠纷。其中因不服行政处作出的决定而产生纠纷的情况也是非常多的。按照国家规定,如果当事人对该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判决不服的,可以向有关机关提起行政诉讼。而这个行政诉讼不是无限的,其是有一定时效的。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律明确规定,不同类型的行政案件其相对应的诉讼时效也是不一样的。所以要搞清楚起诉时效,避免耽误时间给自己带来损失。

首先我们要搞清楚什么是行政案件。它和刑事案件针对的行为不同,是针对的公民、法人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涉及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并经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其尚未构成犯罪。而刑事案件针对的是已经触犯了《刑法》,构成犯罪的行为。行政案件和行政争议相比具有后者的全部属性,并且由国家审判机关立案。

行政案件诉讼也有一定的条件。必须符合以下几条:

1、原告规定不能是行政主体(所谓行政主体就是指享有一定行政权力,独立并承担责任的组织),而应当是被认定为具有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利益的公民、法人或组织。

2、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在上诉时,必须非常清楚地向所受理的法院表明被告是谁。同时还需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这些都应该在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内。

起诉期限可大致分为:

1,一般期限,即《行政诉讼法》规定的适用于一般的行政案件。

如果行政机关没有对其应尽的法定职责做出履行而产生诉讼的,应当在当事人履行职责期限届满的那一天开始算起,6个月内提出诉讼;

如果经过复议且不服的,应当在收到法院给出的复议决定书起始之日算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5日内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收到申请书,超过2个月没有做出决定,则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限届满的那一天开始算起,十五天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是涉及到不动产的行政行为,那么从起始之日算起超过二十年以上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院不予受理。

如果是其他行政行为,那么从起始之日算起超过五年以上提起诉讼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院不予受理。

2.特殊期限,即单行法律规定,适用于特殊行政案件。

有关“起诉期限”从何时开始计算也有明确规定。一般是从认为具有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利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理应知道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之日”开始起计算的。

另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8条,由于特殊情况,如“其他不属于当事人自身的原因,或者是自然灾害,天气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而造成起诉期限延误的,比如其中一方被限制了人身自由的情况,则被延误的时间不能算在起诉期限内。除上述提到的其他其他特殊情况而造成起诉期限延误的,比如交通阻碍或者生病等情况,需要由人民法院来判断是否可以申请延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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