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国的诉讼体制下,除了我们最常会听到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之外,还有一种诉讼类型是也是很重要的叫做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的过程当中,通常是自然人和国家单位之间的诉讼问题,如果行政机关的行政判决不符合规定,或者是严重侵害到了行政相对人,也就是公民的利益的话,那么公民是可以对于行政情况来提起诉讼的,那么在这种行政诉讼当中,到底谁承担举证责任,谁的责任比较大呢?下面来给大家介绍一下。
一、行政诉讼责任分配:
对于整个行政诉讼的过程当中举证责任的划分,以及相应的程序来是存在详细规定的。如果是在行政诉讼的案件当中,被告是有举证责任的,也就是说,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而且相对人,也就是公民和原告没有必要负举证责任。
二、为何如此分配:
这就是我国《行政诉讼法》当中对于这一个问题的规定,这个规定是非常有道理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行政机关和公民相比有更多的举证能力和机会。
1.在此类诉讼当中相当于是民告官,那么在这种情况之下,官方当然是有更多的能力去搜集证据,比如说查银行账户,这件事情自然人就没有办法办到,但是如果经过检察院的授权的话,公安机关就可以去银行调取个人的转账记录。所以如果想要得到举证责任和其他证据的话,当然是由行政机关出面才是更好的。
2.况且如果行政机关没有办法证明自己可以得到证据的话,那么当然就会败诉,因为行政机关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之下是不可以对公民来进行行政处罚的,此时相当于试验一下行政机关到底能不能得到证据。
第二,这与案件本身的目的是想吻合的。
1.由于在行政诉讼的案件当中,当事人主要为了解决的就是行政机关的行为到底合不合法的问题,所以当然是由行政机关来证明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如果能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当初的行政决定是完全符合法律规范,并且没有侵害到任何公民利益的话,那么自己就可以胜诉。
2.当然,如果没有办法证明自己的行为是完全合法的,甚至没有办法证明公民的个人隐私或者是其他权利在这里得到了保护,那么此时就没有办法证明自己是在依法执法。那么这个案件的输赢就可以明确的看到了。
3.所以总体上来看,在行政诉讼的过程当中,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是我国依法行政的一个重要的体现。在民众的质疑之下,行政机关应该拿出自己的态度来努力的寻找证据来证明行政的合法性和国家机构的权威性。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以上几个方面就是在《行政诉讼法》当中,对于行政诉讼过程当中的举证责任,为什么要这样划分,由被告也就是行政机关来作出,这样的划分是有什么样的依据和现实上的意义的。实际上来讲,整个行政诉讼的过程当中就是一个为行政机关找合法性的过程。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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