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案件罚款强制执行相关规定是什么?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被处罚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一百六十条 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一条 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 依照法律规定强制执行;
(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 根据法律规定,将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
(四) 对法律没有规定由公安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四百六十二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由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将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对于行政案件中涉及到罚款的处理和认定情况,是可以由行政机关进行强制执行处理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存在异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但如果一直拒绝执行的,则可以申请司法强制,最后还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要求支付相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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