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审议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将行政机关不作为纳入国家赔偿法的赔偿范围,但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并没有出现“行政机关不作为”的字眼。对此,武X表示,这并不是说国家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行政行为已经构成违法的,不属于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是关于行政赔偿的范围,其中第五款是“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武X说:“行政机关不作为构成违法的情形,可以适用这一条款。”
二、政不作为的损害赔偿标准
因果关系要件在不作为行政赔偿责任诸要件中,最容易产生分歧,因此,明确行政不作为与受害人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确定标准,在司法审查实践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1)条件关系标准的运用
条件关系指的是行政不作为行为与原告合法权益损害之间的最基本的关联性,即行政不作为是导致原告损害的实质性因素。条件关系的功能在于排除与造成损害结果无关的事项。那么,如何判断条件关系是否存在呢?
第一,如果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损害事件就不会发生,则条件关系成立。损害事件“不会发生”并不意味着“必然不会发生”,而是说损害事件“可能避免”。比如,消防队采取救火行动并不意味着受害人的房屋肯定不会被烧毁,只是有这种可能性而已;
第二,如果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肯定不能阻挡损害结果的发生,则条件关系不成立。比如,精神病人追杀甲某,他人向公安局报案,公安局未采取行动,如果在报案时,甲某已经遇害身亡,则行政不作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即不存在条件关系。
(2)可预见性标准的运用
可预见性指的是行政不作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条件关系能够为一般人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根据经验推断出来。可预见性的判断分为以下两个步骤:
第一,一般人能否预见到行政不作为可能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如果能够预见,则可预见性成立;
第二,如果一般人不能预见,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能够预见或应当能够预见,则可预见性亦成立。
综合上面所说的,行政不作为就是属于国家的工作人员在自己的职责内没有做好而使公民受到损害,这种情形是否可以申请国家的赔偿,就要看此伤害是否符合国家的标准,其目的性也是为了不让受害者受到伤害,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要按流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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