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前有哪些程序?
一)催告程序
(1)履行义务的期限;
(2)履行义务的方式;
(3)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1、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是行政机关的义务,除非当事人自愿、明确地表示放弃该项权利,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阻碍当事人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
2、行政机关必须客观、充分地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认为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3、行政机关应当根据采纳当事人意见的实际情况,对行政处理决定作出调整,但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对其不利的处理。
三)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1、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作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行政机关已经履行了催告程序;
(2)催告期限届满,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而无须等待催告书中载明的履行义务的期限期满;?
(3)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义务且没有正当理由。
2、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3)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四)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其实行政处罚本身就是带有强制性的,类似于行政拘留,行政拘留之前的这些程序,其中并不包括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是直接由行政单位内部进行调查,然后作出行政拘留决定书的,工作人员可以凭借行政拘留决定书直接采取拘留这种强制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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