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
(二)坚持适当原则,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三)坚持强制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注重执法效果;
(四)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得拒绝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请求。
交通运输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制度,加强对交通运输行政强制行为的监督检查。
(一)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二)扣押车辆、船舶、设备等财物;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四)代履行;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一)法律规定由交通运输行政机关具体实施本规定第九条的行政强制执行的,交通运输行政机关可以直接实施;
(二)法律未明确规定由交通运输行政机关具体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交通运输行政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实施加处罚款的行政强制执行;
(三)法律未明确规定由交通运输行政机关具体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代履行条件的,交通运输行政机关可以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实施代履行的行政强制执行。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四)交通运输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综合上面所说的,实施交通行政强制执行在履行自己责任的时候就必须要符合法定的条款,同时在处理的时候不得有任何违法的操作行为,只要在自己的职责范围之类,就不能进行委托他人处理,对于在实施的时候作为当事人就必须要强制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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