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2007年《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八条(二)项、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驳回起诉的,不交纳诉讼费,预交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收诉讼费
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81 号,2007年4月1日起施行)行政案件驳回起诉可以要求退还诉讼费。
4、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5、第二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6、 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7、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或者提起上诉的时候,需要向法院交纳一定的诉讼费用,如果法院不受理当事人提起的诉讼时,会作出裁定驳回起诉的请求,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法院驳回起诉请求的时候,法院会退还起诉人交纳的诉讼费用,当事人不服驳回决定的,可以进行上诉。
二、《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综上所述,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如果是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驳回起诉的裁定的案件,审人民法院维持一审作出的裁定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不服裁定决定的,可以进行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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