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间接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根据我国行政法律当中的规定,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1、强制传唤。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4条的规定。
2、强制拘留。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5条的规定。财税。
3、强制履行。如《兵役法》第61条的规定。
4、遣送出境。如《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27条的规定。
5、强制遣回原地。
6、强制隔离治疗。《传染病防治法》第24条规定。
7、强制许可。《专利法》第52条规定。
8、强制扣缴。《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
9、强制退还。《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52条规定。
10、强制拆除。《城市规划法》第40条、第42条规定。
11、变价抵缴。《海关法》第37条规定。
12、强制拍卖。《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6条规定。
1、性质不同。
行政处罚是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一种制裁,而行政强制执行不是制裁,不以设定某种新的义务为宗旨,本质上属于执行行为,在相对方开始履行或应允履行行 政处理决定或义务时,强制执行措施即应停止。
2、目的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为了促使被强制人履行法定义务,而行政处罚的主要 目的是为了惩戒行政违法行为。
3、实施的机关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除由行政机关实施外,主要由人民法院依行政机关 的申请而实施;而行政处罚只能由行政机关或法定组织实施。
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处罚是不一样的,其实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不一定是当事人不接受行政处罚,在没有任何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也可以进行强制执行措施,比如对违章建筑,对搭建违章建筑的当事人通常不会有什么处罚,所谓的处罚就是强制拆迁违章建筑。
在日常生活当中,我们国家的强制执行它是分为不同的种类的,而且性质不同也会决定到它具体的执行的方式,比如说包括有行政间接强制执行,他在实施的时候并不是直接针对于当事人的,而是通过一种间接变相的方式来达到执行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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